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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2P涉刑原因探究:民间金融定性还不清晰

发布日期:2018年04月21日 



  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,全面转变金融发展方式的背景之下,我国的民间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了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,对于我国的普惠金融行业的稳固前进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。然而,作为我国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形式,民间金融具有非正规、非正式的特质。

  “非正规性”主要表现在缺少有关监管、法律法规对其没有相应的规制。“非正式性”则使得其常常被归类为“灰色金融地带”,有可能面临诸多风险。作为民间金融活动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种,民间融资行为自然也面临着上述风险。

  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一种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直接融资,即一种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下的资金融通行为。尽管P2P网络借贷中存在一个中介主体,即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,但是其性质属于撮合借贷信息,并不是我们所说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扮演的金融中介,因而P2P网络借贷并不属于间接融资的范畴。同时,从性质上来看,其可认定为一种以民间借贷为主要方式的民间金融活动,借款人为满足其自身的融资资金需求,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寻求出借人的资金帮助;出借人以自身闲散资金进行借贷活动,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,同时实现闲散资金的投资利用。

  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,会对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。以国家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监管措施,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会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。网络借贷行业“一个办法三个指引”的监管体系,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业务流程、资金管理等各方面做出指示性要求,从根本上杜绝了网络借贷市场“异化”业务模式。但通过对有关监管文件的研读不难发现,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各类监管文件仅仅是对网络借贷应有模式的“再确认”,即将各类“异化”的业务模式予以禁止,对网贷平台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环节予以规制,重点从信息披露、资金存管、备案登记三个方面做出了合规要求。其实质在于划定合规网贷平台的标准,同时降低行业风险,以推动并维护我国的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。但结合现阶段行业现状来看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该行业中被频繁适用的现状没有得到改变。时至今日,仍有P2P平台因涉嫌该罪名而被经侦介入调查。

  该现象即是“一旦网贷平台的行为逾越了监管法规划定的范围,就极易涉嫌刑事犯罪,从违法到犯罪缺乏必要的过渡,二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‘重叠’,即缺乏明显的‘量’的划定。”尽管非合规P2P网贷业务模式并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,但从行为本质上来看,其仍属于民间金融活动不同的表现形式。如P2P网络借贷平台吸收资金形成自有资金池后,再为借贷方提供贷款、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期限及数额进行重新错配或拆分,再匹配借款人等等非合规业务操作,虽然我国网贷行业监管文件有着明确的禁止规定,但是并不影响该类操作的本质。

  究其根本,以上现象的出现是我国对于民间金融始终缺乏明确的定性以及规制,造成其与非法集资类行为界限不明的结果,自然就进一步形成了非合规P2P业务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天然“亲合”。

  (肖飒 马金伟 作者单位: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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