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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: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将被惩戒

发布日期:2018年04月19日 



  央广网西宁3月31日消息(记者张雷 西宁晚报记者得舟)青海省近日制定出台《青海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》,促进各部门通力协作、上下联动、形成合力,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,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。

  《方案》指出,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(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)内外、学生之间,一方(个体或群体)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、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、侮辱,造成另一方(个体或群体)身体伤害、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。

  根据中小学生欺凌的特点,青海省将在采取严格学校日常管理、定期开展排查、加强教育引导、严格规范调查处理、妥善处理申诉请求、做好专门(工读)学校建设的基础上,强化教育惩戒的作用:

  一是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,由学校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开展批评、教育。

  二是对情节比较恶劣、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,学校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开展批评、教育的同时,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训诫,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的学生纪律处分,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。

  三是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,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的学生转送专门(工读)学校进行教育。

  四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,要区别不同情况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。

  五是对依法应承担行政、刑事责任的,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,依法利用拘留所、看守所、未成年犯管教所、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;对依法不予行政、刑事处罚的学生,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,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等处分。

  《方案》特别强调: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、胁迫、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,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及有关法律规定,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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